第205章 百分百未成年(13)815(2 / 2)

  吕律师,请问是什么样的爱女之心,能让你的当事人对一个三岁的小女孩下如此歹毒之手,又是什么样的传统教育观念,能让你的当事人以父亲之名,扯着教育的虎皮,把一个女孩从三岁虐待到十三岁,虐待了整整十年?”

  “反对。”

  吕律师对审判长说道:“审判长,谢夫人就医的诊断单,清清楚楚的说明她是自己不小心摔下楼受伤的,邻居也只是说自己时常看见谢夫人受伤,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我当事人对谢夫人殴打造成的。对方律师以这种模糊不清的证据试图证明我当事人有不可控制的暴力倾向是不恰当的。”

  审判长看向武青屿,“原告代理人注意自己的措辞。”

  武青屿无奈:“是,审判长。”

  审判长翻阅着呈上来的所有资料。

  其实整个案子很清楚,就是谢父虐待谢惜灵长达十年之久,现在谢惜灵想逃脱炼狱,控告谢父。

  主要的问题在于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就在于情节恶劣。

  谢惜灵的伤还达不到重伤的标准,最多就是轻微伤。

  十年的长期虐待也并没有证据表明是持续的,不间断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明确指证的只有,三岁时患病住院,在医生询问时,谢父曾说不小心将孩子关进了厕所,等发现时孩子已经晕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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