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合法?正规?不是代购!172(2 / 2)

但是,奇怪的是,国内药企在申请啰氏特效药品专利特殊许可时遭到了驳回,转而为啰氏在国内的专利授权生产开了一路绿灯。

意思也就是.......

啰氏有专利,他可以在国内生产药品并且上市,听着合理,但是国内药企想要按照特殊许可办法进行仿制,不行!

特殊时期,进口药价高,企业按照法规申请,但是又不让执行?

做出这种决定的缘由不言自明:官方试图打造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这与经济发展策略有关。

只不过,这确实开了个不太好的头,这就注定了医药仿制需要被牺牲。

所以,专利法出台那么多年,国内的仿制药的合法性,仍然没有受到保护。

医药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商业常规逻辑在公众生命权利面前,是一种非常苍白的论调。

也就是说,人都要没药吃了,你给我讲什么专利?生命当然比起商业的合法利益更重要。

所以,仿制药这种“山寨”行为,在落后潦倒的阿三大行其道。

他们奉行的就是——存在即合理!!!

1911年,大英帝国在阿三殖民时期颁布了首部专利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既承认药物生产过程的方法专利,也承认药物产品本身的产品专利。

在当时,引入这部“殖民法”的结果是,专利保护变成了大英帝国向殖民地进行商品倾销的保护伞。

1970年以前,阿三99%以上的药品专利和近90%的药品供应由跨国制药企业把控,这一垄断局面也使得跨国制药企业具有绝对的定价权,印度药品价格居高不下。

这个情况,与我国专利法形成后极其相似,只是我们是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所以外资巨头才没有太过分。

1970年以后,阿三实在受不了外资把控下的医药市场,颁布了新版专利法与药品价格管制条例。

该系列法律对制药业最大的影响体现在两点:

一是不授予药品的产品专利、只对生产过程授予方法专利,这一条形成了日后印度仿制药行业生存壮大的一切基础。

二是大大缩短了专利的有效时间。

在后来的三十年间,阿三的药品价格管制法案被多次修订,每次都是进一步限制制药商的利润。

直到1995年,世贸组织进入了世界历史舞台,阿三以两个法令巧妙对冲了专利对于药品仿制的限制,一个是“特殊专利许可”,一个则是“化合物专利限制”。

其中,特殊专利许可规定,因公共健康等原因,可以对专利实施特殊许可,也就是说专利药可以被仿制。

而“化合物专利限制”则规定,只保护“大幅提高疗效”的药品专利,不保护对原有药物混合物或衍生药物的专利。

这两条被那些手握医药专利的人认为是“耍无赖”,但却又无可奈何,因为阿三就是我行我素,仿制你们的专利药合法。

本质上,他们这样做,其实仰仗的无非是两个原因:我穷,我被你们害过。

只不过,我们国内虽然也有了专利特殊许可,可是国内企业都没被允许过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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