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8章 法律差异性568(2 / 2)
“女人为什么一定要结婚呢?”
“有的女人就是彻底的单身主义者。但是,有的女人不结婚,不代表没有情人。”
“情人?”
“是的。特别是一些事业有成的女人,并不结婚,但是有情人。也许,结婚束缚了她们的自由。”
“我们前不久侦破了一起案件。有个女人,是云川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至今未婚,但是,她的私生活很放荡,放荡到出乎我们的想象。
她不只是找几个情人那样简单,而是参加一种地下派对。这种派对都是多人运动。那个女企业家,不仅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非常活跃。”
“那个女企业家被抓了?”
“是的。但由于她有背景,最后从轻处理。判处管制,这是刑法最轻的量刑了。”
“我谈一点粗浅,甚至是偏激的看法,他们都是秘密开展活动,虽然有违公序良序,但都是自愿,没有伤害别人,我觉得处罚他们是应该的,但不应过重。”
“这个不应是我们探讨的范畴。我们是法律的执行者,不是制定者。”
“但法律也需要不断修改完善,使法律更合乎人情,也就是普通百姓的普遍认知。
比如许霆案,因为自动取款机出故障,许霆取出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一片哗然,认为量刑明显过重。重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再比如大学生掏鸟窝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央视主持人张泽群公开质问:董事长私分2.6亿元,判刑五年;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人和人差别咋就这样大呢?”
“恨水,看得出来,你对法律问题有一些思考,不错。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
比如,以前有个流氓罪。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有女人和多个男人谈恋爱,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被枪毙了。现在看来,是不是觉得不可思议?流氓罪当时可是与杀人罪并重的大罪、重罪。
当时有个很着名的歌星、演员,叫迟志强,就是因为爱听邓丽君的歌,跳贴面舞,并与女舞友发生亲密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还有,同样一件事,在国外合法,在国内不合法,这就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差异。
比如,有些国家,个人可以合法拥有枪支,在我国就不行。
比如通奸,有些国家和地区需要坐牢,在我国,只受到道德谴责。
再比如卖淫,在我国是违法,有些国家是犯罪,但也有很多国家和地区,是合法行为。
比如德国,2002年通过《色情交易法》,确定卖淫在德国的合法性,政府依法征税,每年征税上百亿。
德国全国各地都有很多的妓院。一些专业妓女甚至为老年痴呆患者、残疾人和疗养院病人免费提供性帮助。她们认为,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部分。
听起来是不是不可思议?说这么多,就是说明,同一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规定不同,不同国家也不同。这就是法律的差异性。”
李恨水一边做推拿,一边和冯若兰交谈。
“恨水,你和玉洁关系不一般吧?”冯若兰忽然问。
“我和她是很好的朋友。”
“只是朋友?”
“你认为呢?”
“恨水,玉洁可是一个已婚的女人。不要轻易招惹已婚女人哦。”
李恨水一时不明白,冯若兰为什么会突然提醒他这一点。
但冯若兰并不知道,张玉洁虽然结婚了,但丈夫是一个女人。
“姐,已婚女人不能招惹,单身女人可以招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