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9章 废连坐制(特鸣谢书友 闯爷1986 的2张月票!)298(2 / 2)

“陛下,臣妾已多年未见过李继迁此贼,心中还一直把他当做少时的堂弟、当做孩童嘛!

求陛下就饶了臣妾这次罢。”

李汐求告多次,见柴宗训虽紧绷着脸,但似已消了气,当即搂住柴宗训亲吻起来……

第二天,开熙二十三年元月二十七日上朝不久,柴宗训道:

“诸位爱卿,朕观我中华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信重“法家”之学严刑峻法以来,刑罚愈趋加重,而涉及的人众愈广。

其中尤其诛连九族之罪,只要是九族之人,即使对犯法之人的罪行毫不知情,也被牵连问斩。

如今我大周社会商业日益兴盛,百姓们的活动区域与人际交往日繁,聚家族而居的千年长久以来的习俗渐渐瓦解,即使是一家人,成年后所从事的事情也已大相径庭。

朕意为适应如今商品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朝廷应组织人手修改《大周刑统》,尤其废除诛连之律,只以个人为追究刑罚的主体,祸不及无辜家族之人及幼小孩童。”

在秦始皇统一六合,极大加强专制社会之前,周朝的律法体系相对温和宽松许多。

周朝的刑法体系主要由律法和案例构成,其中律法是指官方发布的刑法规定,案例是指审判中形成的先例,它们共同构成了周朝的刑法体系。

周朝的刑罚类型主要包括笞、杖、徒、流、死刑等,其中笞、杖、徒、流是非死刑刑罚,而死刑则分为五种:斩、挞、磔、绞和火刑。此外,周朝的刑罚还有一些特殊的形式,如以石打死、以车轮碾死等。

周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完备性,它不仅规定了各种罪状和刑罚类型,还注重证据和审判程序的严谨性,同时也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

在周朝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认定是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根据《周礼》的规定,证据必须是明确、清晰、确凿的,只有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判决案件。此外,《周礼》还规定了“疑而不罚”的原则,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可随意加以惩罚。

周朝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建立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德法兼备”,将德行和法律并重。周朝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奠定了基础。

直到秦国商鞅变法后,国家一切包括律法体系才逐渐转变为皇帝一人专制下的战争机器。

而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更是严刑峻法,极其苛刻,最终秦朝在百姓不堪忍受酷法而起义中,瞬间崩塌。

其后中国从封建社会进入了专制社会,而刑法愈来愈严,然而每个王朝却都逃不开“历史周期律”,没有一个王朝国祚超过三百年。

次辅、吏部尚书李沆出班道:

“陛下高瞻远嘱、洞察秋毫!

如今随着我大周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商业往来频繁,以一个小家庭甚至个人为行为主体的现状,越来越多。

陛下重订《大周刑统》、废除诛九族等连坐制,必将极大促进社会公正和百姓生产积极性。

陛下,只是对于谋逆、投敌等大罪,是否须区别对待?”

柴宗训沉吟片刻,道:

“谋逆等大罪,只以实据论罪,参与其中之人,无论亲友远疏,皆按律判决。

而对于事先确实毫不知情的,那么即使关系再亲,也不应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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